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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轉貼]紫夜下的海洋 (林靈) ~ 全文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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紫夜下的海洋留言版 紫夜下的海洋
序
其實這篇小說,是在不經意的情況下開始寫起的。記得那個下著微微細雨的清晨,我推開了一扇窗,用力地吸了一口充滿了濕度的空氣,就是這個呼吸,它讓我突然很想再次拿起筆來寫作。
中學生時代的我,是一個活在文字世界裡的人,只有文字,才能讓我感覺到自己的存在。那份對文字情有獨鍾的心意,讓我和文字之間建立了一份不可分割的密切關係。中二的那一年,在一位任教中文科的老師細心指導下,我寫出了更多更好的文章。她很欣賞我寫的作品,給了我很大的信心令我一直寫下去。可是她只任教了一年的時間便走了,她離開學校前,也不忘勉勵我,要我繼續努力地寫下去,即使她不再是我的老師,也很樂意為我批閱文章。而且她告訴我,只要我不放棄,終有一天能成為一位作家。成為一位作家,對於當時的我,只是一個很遙不可及的夢想。然而寫作靈感拉近了我和這個夢想的距離,它讓我永無休止地寫下去。直到中五畢業的那一年,我的人生出現了極大的轉變,一個際遇讓我把自己關起來。那個時候的我,對著雪白的原犒紙,一個字也寫不出來。白紙上再沒有我的筆跡,只有一點點的淚印。文字沒有放棄我,是我先放棄了文字。
一個光景的時間,便四年了。曾經以為自己此生此世都不會再執筆寫作,但就是那個清晨的一口氣,它悸動了我的心靈。那一刻我才發現靈感一直都在我的身邊,它沒有把我遺棄。然而文字也重投我的懷裡,讓我感受到它帶給我的溫度和存在的原動力。
小說的頭部份內容跟中及尾段,讓我看到了自己在文字中不斷地成長。在沒有執筆的四年後,開始時寫得不太流暢,但慢慢地我寫到了自己真正想要寫的東西,也更投入地去寫好這篇小說。所以希望閱讀這篇小說的你們,能耐心地看下去,把故事給看完。
對於這篇小說,我不敢說寫得很好,但我付出的都是真心真意。我相信在下一篇小說中,我會發揮得更好,寫得更自然。終有一天,我會寫出自己的風格。
林靈
p.s.本人在此警告那些想要盜版的人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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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時也做一個懂得自重的人,
多謝合作!!!!
根 據 《 著 作 權 法 》 規 定 , 凡 未 經 著 作 權 人 許 可 而 使 用 其 作 品 , 即 構 成 侵 犯 著 作 權 行 為 。 受 害 人 可 將 被 告 所 在 地 或 著 作 權 侵 權 行 為 的 發 生 地 、 結 果 向 法 院 提 出 起 訴 。
著 作 權 侵 權 案 件 訴 訟 時 效 為 二 年 , 從 受 害 人 知 道 或 應 當 知 道 侵 權 發 生 之 日 算 起 。 《 伯 爾 尼 公 約 》 、 《 世 界 版 權 公 約 》 於 九 二 年 十 月 三 十 日 在 中 國 生 效 。 因 此 , 外 國 作 品 的 版 權 , 現 於 中 國 同 樣 受 到 保 護 。
制 止 著 作 權 侵 權 行 為 , 可 透 過 下 列 三 種 法 律 程 序 :
1. 行 政 處 理 程 序
《 著 作 權 法 》 第 46條 規 定 , 下 列 著 作 權 侵 權 行 為 , 除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外 , 行 政 管 理 機 關 亦 會 處 以 行 政 處 罰 :
(1) 剽 竊 、 抄 襲 他 人 作 品 ;
(2) 未 經 著 作 權 人 許 可 ,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, 複 製 發 行 其 作 品 ;
(3) 出 版 他 人 享 有 專 有 出 版 權 的 圖 書 ;
(4) 未 經 表 演 者 許 可 , 將 其 表 演 製 作 錄 音 錄 像 出 版 ;
(5) 未 經 錄 音 錄 像 製 作 者 許 可 , 複 製 發 行 其 製 作 之 廣 播 、 電 視 節 目 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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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7) 製 作 、 出 售 假 冒 他 人 署 名 的 美 術 作 品 。
根 據 《 著 作 權 法 實 施 細 則 》 規 定 , 行 政 處 罰 包 括 給 予 警 告 , 停 止 營 業 , 沒 收 非 法 製 作 的 違 禁 出 版 物 和 複 製 設 備 , 沒 收 非 法 所 得 和 罰 款 。 著 作 權 侵 權 行 為 的 受 害 人 可 據 上 述 規 定 向 著 作 權 行 政 管 理 機 關 投 訴 , 請 求 對 侵 權 行 為 進 行 行 政 查 處 。
2. 民 事 訴 訟 程 序
《 著 作 權 法 》 第 45、 46條 對 侵 害 著 作 權 的 行 為 , 規 定 了 以 下 民 事 責 任 :
(1) 停 止 侵 害 ;
(2) 消 除 影 響 ;
(3) 公 開 賠 禮 道 歉 ;
(4) 賠 償 損 失 。
著 作 權 侵 權 行 為 的 受 害 人 可 向 法 院 提 出 民 事 訴 訟 , 要 求 侵 權 人 承 擔 相 應 的 民 事 責 任 。
3. 刑 事 訴 訟 程 序
刑 法 第 217條 規 定 :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, 有 下 列 侵 犯 著 作 權 情 形 之 一 , 均 會 受 到 懲 罰 。
(1) 違 法 所 得 數 額 較 大 或 有 其 他 嚴 重 情 節 者 ,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拘 役 , 並 處 或 單 處 罰 金 ;
(2) 違 法 所 得 數 額 巨 大 或 有 其 他 特 別 嚴 重 情 節 者 , 處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, 並 處 罰 金 。
資 料 來 源 :
1. 知 識 產 權 署 網 頁 (www.info.gov.hk/ipd/b5/information)
[ 本帖最後由 s051060 於 5-2-2007 01:38 PM 編輯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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