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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擬修版權例打擊非法上載
【 記 者 黃 詠 欣 報 道 】 政 府 擬 進 一 步 規 管 非 法 上 載 行 為 , 打 算 將 更 多 未 獲 授 權 的 非 法 上 載 行 為 , 如 透 過 網 上 廣 播 、 流 動 電 話 等 其 他 數 碼 形 式 上 載 未 獲 授 權 的 物 品 , 亦 一 併 列 作 刑 事 罪 行 , 以 保 障 版 權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, 但 未 獲 授 權 下 載 則 不 會 列 作 刑 事 行 為 。 行 政 會 議 昨 日 通 過 有 關 建 議 , 最 快 下 月 將 建 議 諮 詢 立 法 會 。
規 管 流 動 電 話 網 上 廣 播
根 據 現 行 的 《 版 權 條 例 》 , 有 兩 類 未 獲 授 權 的 上 載 活 動 已 列 為 刑 事 罪 行 , 當 中 包 括 上 載 檔 案 作 商 業 用 途 , 以 及 雖 然 並 非 作 為 商 業 用 途 , 但 卻 將 未 授 權 的 作 品 上 載 後 並 廣 泛 發 放 , 令 版 權 持 有 人 因 此 冒 上 損 失 。
不 過 , 隨 科 技 進 步 , 除 互 聯 網 發 布 資 訊 外 , 市 民 亦 會 透 過 流 動 電 話 、 網 上 廣 播 等 形 式 發 布 資 訊 , 但 現 有 的 《 版 權 條 例 》 並 沒 有 將 這 類 數 碼 媒 體 服 務 平 台 列 入 規 管 範 圍 。 據 悉 , 港 府 內 部 經 過 研 究 去 年 完 成 的 「 在 數 碼 環 境 中 保 護 知 產 權 」 的 諮 詢 文 件 後 , 認 為 要 保 護 版 權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, 最 有 效 應 從 打 擊 源 頭 手 , 故 傾 向 進 一 步 擴 大 規 管 範 圍 , 將 更 多 未 獲 授 權 的 非 法 上 載 行 為 列 作 刑 事 罪 行 。
至 於 非 法 下 載 的 行 為 , 考 慮 到 一 般 市 民 在 下 載 檔 案 時 , 根 本 難 以 判 斷 有 關 檔 案 是 否 持 有 有 效 版 權 , 加 上 若 要 將 下 載 行 為 列 作 刑 事 罪 行 , 執 法 工 作 會 極 具 困 難 , 故 政 府 暫 未 打 算 要 將 非 法 下 載 活 動 一 併 列 為 刑 事 罪 行 。
另 外 , 雖 然 有 意 見 認 為 互 聯 網 服 務 營 辦 商 , 知 道 有 人 在 其 服 務 平 台 上 進 行 盜 版 活 動 , 仍 不 移 除 侵 權 作 品 或 加 以 阻 止 , 互 聯 網 商 亦 應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。 不 過 , 政 府 經 仔 細 研 究 後 , 傾 向 透 過 以 經 營 指 引 或 具 約 束 力 的 實 務 守 則 作 規 管 較 為 合 適 。
http://orientaldaily.on.cc/new/new_a17cnt.html?pubdate=20080319
咁我冇得上傳...............
點算......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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